申 請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特 惠 賠 償
賠
償 基 金 的 賠 償 範 圍 及 相 關 法 例
i.
賠 償 基 金 的 賠 償 範 圍
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為 外 遊 旅 客 提 供 的 保 障 包 括:
| |
(a) |
如
光 顧 的 持 牌 旅 行 代 理 商 倒 閉,外 遊 旅 客 可 申 請 最 高 相
等 於 所 付 外 遊 團 費 90% 的 賠 償 ; 及 |
|
(b) |
參
加 持 牌 旅 行 代 理 商 所 提 供 或 舉 辦 的 包 辦 式 旅 行 團 外 遊
時,於 旅 行 代 理 商 安 排 的 活 動 過 程 中 發 生 意 外,導 致 死 亡
或 身 體 受 傷,每 位 旅 客 可 根 據 旅 行 團 意 外 緊 急 援 助 基 金
計 劃 申 請 總 數 高 達 180,000 元 的 緊 急 援 助 。 可 獲 緊 急
援 助 項 目 每 次 最 高 限 額 為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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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
發 生 意 外 地 方(香 港 以 外) 所 須 支 付 的 醫 療 開 支 |
最高100,000港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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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在
發 生 意 外 地 方(香港 以 外) 的 殮 葬 事 宜 或 運 送 遺 體 /
骨 灰 返 回 香 港 的 開 支 |
最
高 40,000 港 元 |
|
兩
名 親 屬 前 往 意 外 當 地 探 問 傷 者 或 處 理 死 者 身 後 事
的 開 支 |
每
名 親 屬 最 高 20,000 港 元 |
根 據《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》(第 218 章),外 遊 旅 客
指 已 按 全 包 價 格 向 旅 行 代 理 商 繳 付 費 用,以 獲 取 外 遊 旅 行 服
務 的 人,而 有 關 服 務 可 由 下 列 任 何 2 項 或 全 部 構 成:
| (a) |
由
香 港 前 往 外 地 的 載 運( 陸 運 、海 運 或 空 運 交 通 工 具 )服
務 安 排; |
| (b) |
在
香 港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的 住 宿; |
| (c) |
在
香 港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的 活 動 安 排 。 |
有
關 賠 償 基 金 的 賠 償 範 圍 的 詳 細 法 例 條 文 , 可 參 考 律 政 司 在
互 聯 綱 上 的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的 有 關 條 文 , 包 括
《
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》 第 32A 條 及
《
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( 特 惠 賠 償 額 及 罰 款 ) 》 規 則 ( 第 2 1 8
章 ,附 屬 法 例 E )。
ii. 不 屬 於 賠 償 基 金 賠 償 範 圍 的 例 子
就 外 遊 旅 客 蒙 受 外 遊 費 損 失 的 保 障 而
言,下 列 例 子 不 屬 於 賠 償 基 金 的 賠 償 範 圍:
- 單 獨 購 買 機 票 、巴 士 票 的 交 易;及
- 單 獨 購 買 酒 店 住 宿 的 交 易。
就 旅 行 團 意 外 緊 急 援 助 基 金 計 劃 而 言,請 注 意 其 保 障 範 圍 並
不 包 括:
- 因 病 住 院 及 醫 療 費 用;
- 並 非 因 參 加 由 有 關 旅 行 代 理 商 提 供 或 安 排 的 活 動 而 引
致 的 傷 亡;及
- 個 別 團 員 在 旅 行 團 行 程 結 束 後 自 行 逗 留 期 間 發 生 的 意
外 。
iii. 旅 行 代 理 商 須 就 外 遊 費 向 賠 償 基 金 供 款 的 規 定
根 據《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》第 32H 條 和 第 32I 條 的 規 定 ,旅 行 代 理 商 須 就
每 筆 已 收 取 的 外 遊 費,分 別 向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和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徵
費 。
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徵 費 由 2009 年 7 月 3 日 開 始 暫 停 徵 收 。 同 日 起 , 旅 行 代 理 商 只 須 繳 付 0.15% 的 議 會 徵 費 。